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京司发〔2012〕157号)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英文名称变更为:beijing daming law firm。 请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