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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上海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2]1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上海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京司发〔2012〕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上海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楼on1503、1506室

分所负责人:钱奕

分所派驻人员:钱奕 陈立彤 安勇刚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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