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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2]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京司发〔2012〕154号)


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变更协议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2012年4月16日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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