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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颁发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2012年5月)

一、总则

(一)为规范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冀政函〔2011〕154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机编〔2011〕3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1〕126号)、《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邯编字〔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一名。下设综合协调指导处、监督检查处、应急管理处。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规划工作;

(三)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形成无缝隙、无盲区的监管机制,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指导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市内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七)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八)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内设处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指导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值班、保密、档案、信访、统计、政务公开和机关人事、财务、后勤、市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提出措施建议;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讲话、报告等文稿;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处。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宣教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相关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管理处。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趋势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汇总编报食品安全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实行主任工作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工作会议制度。主任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反馈本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交办的事项和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工作会议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参加,必要时安排有关县(市、区)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通报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和联合执法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三)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联络员工作会议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安排有关县(市、区)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的各项决议,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主任工作会议、联络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与会。

五、公文制度

为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用邯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落实省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具体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承办的事项等。

(二)会议纪要。包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工作会议纪要、联络员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工作简报。主要反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重要指示;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动态、工作进展,以及国际动态、科技进展、市际间交流等。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主任工作会议纪要、联络员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情况反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反馈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的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则

(一)本规则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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