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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乌政办〔2012〕21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副组长:闫永平市药监局党组书记
成 员:何大社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 荣市经委副主任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 泳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文富市卫生局副局长
夏光顺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向东市质监局副局长
温尚志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 卫市药监局副局长
吴伟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黄 涛市外宣办副主任
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市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卫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日常工作,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协调小组成员如发生变动,由该单位人员自行接替补上,不再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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