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驻厦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厦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与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各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二)在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财务、保卫、保密、政务公开、督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全市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工作,办理审计宣传、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负责特约审计员业务活动的安排与协调工作。
(二)审理处
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与考核;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工作;承担有关审计方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审计科研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市级党群组织、社会团体和市政府驻外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资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金融与外资审计处(计算机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计算机审计规划、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区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组织计算机审计及其示范工作;为各审计业务处提供计算机审计技术支持和保障。
(十)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国有企业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驻厦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工作;承办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区党委加强对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