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和生产企业有关食品卫生条件的审查工作。
(三)增加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划入原由公安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按规定权限承担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活动;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活动;根据授权承担全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检验和监督抽查;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对全市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承担全市农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应急预警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分析评估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
(九)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相应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我市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依法查处产品质量、食品质量、认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的违法行为。
(十一)垂直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系统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报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组织协调系统科研、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组织提出系统技术机构和国家、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市质检机构,并负责对其考核授权工作;管理和指导系统技术改造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诉讼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三)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析全市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负责监督管理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活动,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按规定权限承担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负责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名牌产品推荐工作和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依法组织查处名牌产品等质量标志违法行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按规定权限实施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防伪备案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防伪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全市认证工作,监督全市认证活动,按照授权承担全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认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承担系统统计工作;承担市品牌评价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监督处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编制并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后处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申诉工作;按权限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标准化处
负责拟订全市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拟订地方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依法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承担全市农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协调和管理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示范项目等有关工作;指导协调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依法组织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承担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指导标准信息服务机构和社团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组织我市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核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进口、检定和使用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负责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依法组织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能源计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承担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查及其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查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管理、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系统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和奖惩等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和认证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及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受理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和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调解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为4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2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二)直属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为局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分别负责思明和湖里、集美和海沧、同安和翔安各两个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质量管理与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和标准化工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认证活动日常监督;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管;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参与有关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监管;负责标准化战略推进实施工作;受理与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有关的投诉、举报工作,调解纠纷;依法查处产品质量、食品质量、认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的违法行为;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二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三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各直属行政机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领域中特种设备、棉花、茧丝、麻类纤维及其制品,以及流通领域中计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属于外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处理。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市、区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