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三)加强价格监测工作。

(四)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

(五)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价格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价格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提出稳定市场价格建议;建立价格信息网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依据。

(三)依法制定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依法实施成本监审,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社团收费。

(四)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价格、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七)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参与土地和房产价格管理。

(八)依法管理价格鉴证工作,负责涉案、涉税财物的价格鉴证和其他价格认证与评估,调解处理价格争议。

(九)指导、监督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与收费管理、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价格鉴证工作;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督查重要工作落实;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内部审计和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系统和价格信息网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及信访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处(价格监测预警处)

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价格调整改革方案、年度计划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提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调控目标;起草有关价格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综合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和价格审议小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价格听证会。

依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调查、采集商品和服务价格,分析价格变化趋势,进行价格预警预报;负责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监测及价格预警预报;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和措施;完成国家、省赋予的价格监测任务。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电力、成品油、燃气、水利工程供水、自来水、盐产品、粮食、化肥、民爆器材等商品价格以及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照相关规定管理铁路、航空、港口码头、公路、公交、出租车、轮渡等重要交通运输价格;负责管理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管理调控相关商品价格。

(四)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与物业管理收费;负责管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中的勘察、设计、规划、测绘、监理、中介、咨询、经纪、评估等经营性收费;负责管理建设、国土房产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与房地产建设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参与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房地产价格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策性房屋销售价格,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承担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核准和承办收费标准审批,组织开展收费年审、收费员培训;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收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各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有效管理;负责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组织开展对收费备案项目的管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全市清费、治乱、减负的组织实施。

(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基金的使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法规宣传,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员的培训,代征手续费发放;负责年度征收预算编制,年度征收审计核查,征收资金上解入库,征收情况统计上报;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可高配为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授权承办反价格垄断违法案件及其他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参与起草价格监督检查政策规定;依法对本地区商品、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负责监督检查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等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公民和有关组织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负责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站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

拟订农产品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市范围内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农产品成本变化原因,预测农产品成本变动趋势;对列入省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以及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确需监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重要商品、服务和收费成本的专项调查、分析和跟踪。

价格成本监审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直属行政机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