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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陵府办[201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2〕60号)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2012年伏季休渔工作,根据南海区渔政局2012年休渔工作会议精神和《海南省2012年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休渔时间和范围
休渔时间:从5月16日12时起至8月1日12时止;休渔范围:在北纬12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除单层刺网、钓具外、禁止其他所有作业类型生产。
二、休渔管理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农业部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休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运朝(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文师(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王光伟(县公安局政委)
陈希志(陵水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梁少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叶仕勤(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局长)
吴乾宁(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文 迅(新村镇政府镇长)
董丽芬(黎安镇政府镇长)
杨世跃(英州镇政府镇长)
李庆彪(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由王文师兼任,负责全县休渔日常具体工作。
四、强化管理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休渔工作全过程。形成乡镇政府抓、主管部门管、社会舆论促的良好互动局面,为休渔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切实提高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休渔规定。要在渔港、渔村和渔政机构办公场所张贴《休渔通告》,确保应休渔船按时返港休渔。
(二)加强休渔渔船监督管理
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必须上回港休渔。渔业主管部门要协同沿海乡镇政府提前做好渔港泊位安排,引导休渔渔船有序停泊并做好登记。要维护渔港航道畅通,做好防火、防盗、防台等工作。要做好异地休渔渔船调查摸底工作,将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名单提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拟停泊地渔政渔监管理机构。跨省(区)休渔的渔船,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于5月16日前将渔船异地休渔情况和渔船返休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汇总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严格休渔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休渔期间严禁拖网渔船改为刺、钓作业;二是严禁以任何借口从事拖网和潜捕作业;三是剌网渔船只允许携带单层剌网作业,严禁以任何借口携带双重或三重剌网;四是严禁用任何方式从事灯光捕鱼作业;五是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冰、油等渔需物资;六是渔业辅助船只不得为违规渔船提供保障和服务。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海上监管
1、加强重点海域和重点对象的管理。休渔期间,积极组织调配渔政、港监、船检力量,协调边防、海警、工商、纪检等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渔政船艇要全力以赴加强海上巡逻监管,防止小型渔船违规生产作业。
2、加强对南海渔船的监控。凡持有今年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已安装南沙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前往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应全时开启南沙渔船监测设备,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航行途中,应将网具捆扎封存,我县渔船要按南海区局规定仅限在三亚、潭门、白马井等3个港口补给和销售渔获物。没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未安装南沙船位监测设备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
(五)加强教育培训,搞好服务保障
休渔期间,沿海各乡镇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休渔契机,组织开展渔民法律法规、渔业生产技能以及船舶航行安全等培训工作,提高渔民守法意识和专业技能;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提高渔民捕捞技艺的竞赛活动,有条件的沿海乡镇可组织渔民外出参观、学习和考察,丰富渔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渔业主管部门在开捕前要及时将有关渔业证件办理好发放给渔民,做好供水、供冰、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要严格处理违规渔船
在休渔期间,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原则上一律扣港处理;对海上拒不接受检查的渔船,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按“海查陆处”机制和农业部有关渔业执法协作办案制度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精神,实行渔业油价补助与渔政执法挂钩制度,对违反休渔规定非法作业、电毒炸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暴力抗法的渔船,一律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2011年8月对外发布的《关于对举报涉渔违法案件给予奖励的通告》,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充分发挥渔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五、做好工作总结
休渔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于8月10日前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六、设立举报渠道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为: 83322781(县海洋与渔业局)、83361769(县渔政渔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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