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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效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要充分发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与市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职能,协调组织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充实“两打”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明确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构,并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沟通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海关、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要将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作为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工作,以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等商品为重点整治品种;以与制售假冒伪劣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密切相关的“黑作坊”、“黑窝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市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与农村市场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惩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取缔“黑作坊”、“黑窝点”。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台商标和高知名度涉外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法提请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查处。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药监局牵头,加大对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重点整治酒类、种子、服装、箱包、鞋帽、电子产品、办公耗材、手机、保健品等商品假冒侵权行为,重点整治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以及商标印制企业、定牌加工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等,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由市外经贸局牵头,福州海关、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由市工商局牵头,电信、移动、联通福州分公司三家电信运营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全面做好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机关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由市商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市监察局或市检察院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修订、健全相关检验和鉴定标准,适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联络员、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法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五、推进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将经确认的企业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提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各金融机构在授信或审贷时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企业的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信息,若企业存在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拒绝对其授信或贷款业务申请。由市工商局牵头,完善违规失信惩诫机制,推进“守信激励、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建设,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依托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定期对外公布,增强执法效能;市商贸局要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问责。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牵头,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要结合阶段性整治重点,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月督查,及时通报好经验、好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工作的高效运转。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基层队伍素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保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利用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八、畅通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进一步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诉求渠道。要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调动群众参与市场监督与管理的积极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耐心受理,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促进良性互动与循环。

九、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市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积极营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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