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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1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安全,坚持把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来抓,研究制定了综合治理措施。国务院617号令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到法制轨道,并提出了十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始终紧绷“安全第一”这根弦,切实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加快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和谐徐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多管齐下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推进力度,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路径,多元化解决问题。
2.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解决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镇、村,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当前工作与长远工作统筹考虑、集中整治活动和长效化运作共同推进,多措并举,全面系统地整治,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1.优化学校布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分布状况和增长实际等因素,科学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2012年全市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中小学121所。
2.发展镇村交通。各地政府要把发展镇村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力争2012年全市30个中心镇全部开通镇村公交。推进镇村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对校车经过的道路,要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校车管理。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幼儿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地要制定校车订购计划,探索校车运营体制,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根据学生上下学需求情况适当购置校车,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校车国标化。
三、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布局调整、资源整合工作,不断优化中小学布局。
(一)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未来几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快速增加,尤其是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增长迅猛。要根据人口和城乡区域功能变化,坚持教育规模与教育人口相适应,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和省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科学确定学校数量和办学规模,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调整和优化学校布局,在家校距离远、上下学交通不便的自然村适当保留一批教学点。结合生源分布状况和增长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
(二)制定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计划。2012-2015年,全市计划新(迁)建、改(扩)建学校213所,规划新增校园面积2816亩,新建校舍77.2万平方米,解决家校距离5公里以上学生1.5万名。其中,2012年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计划新(迁)建、改(扩)建学校121所,新增校园面积1003亩,新建校舍27.3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实施项目按照《2012年徐州市教育发展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特别是高度重视地处偏僻的教学点改建、扩建工作。把学校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教育现代化建设、校舍安全工程、村镇幼儿园建设等结合起来,对照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评价主要指标》和《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吸引学生就近入学,逐步减少远距离上学的学生规模。实施农村学校寄宿条件改善工程,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提高学校住宿条件,减少家远学生的走读数量。
四、加强公共交通建设和农村道路建设
各地要立足实际,积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进一步加快农村道路建设,增加交通运力,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
(一)大力发展镇村公交。通过“公交化”运作,进一步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开设学生“公交专线”,公交站点优先在学校附件设置,特别在上下学特殊时段,适当加密发车班次,集中镇村公交资源接送学生上下学。制定全市镇村公交发展计划方案,实施镇村公交发展实施方案,实施镇村公交试点项目,加大推广推进力度,力争2012年全市30个中心镇全部开通镇村公交,提高农村公交线路对学校和幼儿园的覆盖率。新购置的农村公交车,市财政按照每车2.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展校企联营,经教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核备案,由学校和公交公司签订协议,利用现有公交班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缓解当前交通资源不足问题。
(二)加快完善农村路网。各地结合农村路网改造,加快推进镇村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等工作,努力提升乡村公路标准,完善公路防护设施,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尤其要对学校周边和学生上下学路段增设各类交通标识和会车点,加装安全防护设施等,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明确责任,落实举措,强化审核监管,全力确保校车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将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专门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在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审验,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新购入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审验。同时,建立健全校车准入审批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运行制度、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校车安全情况通报制度、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等,为校车安全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设置、调整工作;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教育、宣传、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依照《条例》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接受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审验校车驾驶资格;管理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对校车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合格校车及驾驶员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人进行处罚;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安监部门负责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发展镇村公交、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等具体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支持镇村公交和校车运营,对车辆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提高对农村道路建设和改造的补助;加大对学校布局调整的补助力度。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现有学校非专用校车更换升级为国标、省标专用校车补贴政策,以及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相关经费和安排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探索校车运营模式。校车运营模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或镇,可参照苏南模式试行校车专营,采取企业运营、部门监管、政府补贴、成本分担的机制,定点采购一批校车,试点实施校车专营。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拒乘和举报超速、超载车以及“黑校车”,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政策支持。对专用校车实行以下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新购置校车,市财政按照每车1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剩余资金由各县(市、区)负责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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