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并政发〔2012〕20号)
清徐县、古交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我市第一批扩大县级(清徐县、古交市)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已经2012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太原市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共106项)
(共106项)
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31项)
(一)市发改委(19项)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将下达资金情况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省、市出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级政府资金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安排本级各类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或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5.试点县(市)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6.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煤化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装备制造、材料工业和旅游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7.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8.《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规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须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9.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属于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0.投资总额 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1.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他收费公路及跨市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2.长度100米以下县(市)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3.日处理1万吨以下城市供水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4.日处理5万吨以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5.日处理200吨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6.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及其他城建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7.总投资1亿元以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8.《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须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19.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市经信委(10项)
1.备案管理3项: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对总投资3亿元以下煤化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装备制造、材料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委。
2.项目核准管理1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钢铁、焦化等核准类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由国家或省经信委核准,同时抄报市经信委。
3.项目申请管理4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并抄报市经信委。
4.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管理2项: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外商投资项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进行核准,并抄报市经信委;对投资总额在5000 万美元以上(含5000 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核准,并抄送市经信委。
(三)市商务局(2项)
1.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新建生产型和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书面答复,由试点县(市)政府承办,同时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2.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鼓励类外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政府初审后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类(17项)
市国土局(17项)
(一)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方案,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其中,试点县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方案,在不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不调整基本农田位置前提下,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厅、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备案。
(二)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向省国土厅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厅在分解下达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
(三)试点县(市)须经国土部、省国土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试点县(市)国土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四)试点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审核),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五)试点县(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由试点县(市)国土局完成自检后直接报省国土厅验收,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六)试点县(市)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由试点县(市)国土局完成自检后直接报省国土厅验收,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七)单个项目新增耕地500亩以下补充耕地项目立项与验收,由省国土厅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自行立项与验收,验收结果抄报省国土厅、市国土局备案。
(八)试点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委托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建制镇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委托试点县(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市国土局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审批验收,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本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二)建设项目使用本县域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属于市国土局审批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备案(审批),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四)试点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矿业存量用地整合利用方案、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五)试点县(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七)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其他涉及市一级国土资源管理审批事项全部调整至试点县(市)国土局。
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13项)
环保局(13项)
(一)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二)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
(三)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四)原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五)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六)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监管建设项目除外)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七)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验收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八)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九)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十一)市环保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但须报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十二)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监督管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十三)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环境总量、容量控制工作,完成本区域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管理类(23项)
(一)市住建委(15项)
1.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原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原属市住建委核发的三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13.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14.试点县(市)建设项目招标手续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备案,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1项)
原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的燃气供气许可证,下放到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三)市房产管理局(2项)
1.原需国家和省核准的试点县(市)辖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局。
2.原属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的试点县(市)辖区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下放到试点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局。
(四)市城乡规划局(5项)
1.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不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规划监督检查,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人力资源审批管理类(13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项)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局。
(二)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局。
(三)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由试点县(市)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级政府直接报省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局。
(四)省对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社保基金预算直接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五)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报表,直接上报省人社主管部门。
(六)试点县(市)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七)试点县(市)属企业特殊工种工人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八)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九)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十)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十一)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十二)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人才交流会审批。
(十三)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但须报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六、财政管理类(2项)
市财政局(2项)
(一)试点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在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财政预决算、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方面,由省财政直接管理到县(市)。
(二)对试点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财政按上缴省市级收入增加额的50%奖励给试点县(市)作为发展资金。省财政奖励资金市将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返还试点县(市)。
七、工商登记类(1项)
市工商局(1项)
市工商局将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设立权下放到试点县(市)。
八、林业生态审批管理类(6项)
市林业局(6项)
(一)林木采伐(采伐数量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范围内)、经营加工及运输许可证,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每半年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省内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五)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10公顷以下,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除外),由试点县(市)审核发放临时征占用林地决定书,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六)天然林范围内利用森林资源从事旅游、种植、养殖活动,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