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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2]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6元调整为80元。
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调整到位。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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