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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导则>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计发[2012]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导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计发〔2012〕33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导则〉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施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

自实施日起,《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导则》(以下简称《绩效评估导则》)作为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助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组织运作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绩效评估的应用标准;亦可作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对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管理、运作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进行自评估的指导依据。

三、具体内容

《绩效评估导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各单位应领导重视、精心安排,积极组织《绩效评估导则》的学习,并参加市局统一举办的培训,切实掌握《绩效评估导则》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要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应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宣传《绩效评估导则》,并加大推广力度,将其作为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管理、运作的基本指导依据,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管理机制,积极应用于日常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监管和评估工作中。

三要加强调研反馈。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跟踪落实调研,及时将《绩效评估导则》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反馈市局。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导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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