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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沪粮展[2012]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的通知
(沪粮展〔2012〕47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藏粮于企”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国粮办展〔2012〕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并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 16556-2007)和《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 6220-2009)要求,规范出入库作业流程,正确选用符合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的保管、使用和回收;严格按照熏蒸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开展熏蒸作业前要制订详尽的熏蒸方案,明确总指挥及参加作业人员、化学药剂类型及熏蒸方式、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等内容,并通过《上海市粮油仓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加强熏蒸作业现场管理,务必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熏蒸作业的指导,建立并完善熏蒸作业和药剂储存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安全作业。

附件:1、《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760610.html)(略)

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略)

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18664-2002)(略)

4、《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 16556-2007)(略)

5、《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 6220-2009)(略)

上海市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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