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京建发〔2012〕21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现就本市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人搬出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制发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
四、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六、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危险房屋的使用人。
七、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样式)
2.行政处理决定书(样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
京建房安( )字[ ]第 号
京建房安( )字[ ]第 号
:
你(单位)位于 (区/县) (街道/镇)(号)的房屋,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你(单位)于年 月 日之前停止使用,组织搬出该房屋。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逾期不搬出,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单位
职务 日期 年月日时分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因 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 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证件号码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填表说明
1.文书名称下的括号内填写作出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的机关名称,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等。
2.文书编号:“京建房安”后的圆括号内,填写本单位简称,例如:海淀区房管局填写“海房”。“字”后方括号填写年度全称,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第 号”内填写4位文书编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
附件2: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京建搬( )字[ ]第 号
( )
京建搬( )字[ ]第 号
当事人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你居住的 (区/县) (街道/镇)(号),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为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于15日内搬出该房屋。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单位
职务 日期 年月日时分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因 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 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证件号码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填写说明
1.文书名称下的括号内填写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的机关名称,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等。
2.文书编号:“京建搬”后的圆括号内,填写本单位简称,例如:海淀区房管局填写“海房”。“字”后方括号填写年度全称,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第 号”内填写4位文书编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
3.“当事人情况”处填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