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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住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穗民[2012]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住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穗民〔2012〕159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住所地区、县级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住所变更的,其登记管理机关也应相应变更。为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住所变更登记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更好地促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前置审批的暂由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变更住所的,应先向拟迁入地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民〔2011〕460号)要求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引,提交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三、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住所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住所变更书面通知书(参考文本附后),并抄送其原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通知其移交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四、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出具住所变更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并同步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函送的住所变更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移交新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具体移交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交由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移交。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移交前,由原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档案移交后,由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变更住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原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处理,实际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或法规政策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通知书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通知书
(参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你单位申请变更住所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级市住所变更登记的通知》(穗民〔2012〕×××号)等有关规定。本局将自出具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拟变更登记地址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 原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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