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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办医政[2012]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医政〔2012〕015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会、康复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5号)转发给你们。
2011年我局已将徐汇、静安、宝山、松江区作为本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区域。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卫生部将进行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请试点区域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高度重视,遵照执行,其他区县参照执行。请上海市康复医学会和康复质控加强督导和评估相关工作。
涉及一、二级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由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转发。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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