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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规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基二[201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规范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2〕14号)


各区县教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进一步明确北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规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引导学生和家长合理选用教辅材料,现就本市有关教辅材料使用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精神负担和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有效措施,是规范学校办学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和中小学校应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指导,科学选用。

二、规范使用。北京市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凡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学校应免费提供,不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各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资料费用统一由学校公用经费定额中安排解决。

三、加强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辅材料使用的规范管理,认真清理现行教辅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严格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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