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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邯郸市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进程,2012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水质安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突出四项工作重点,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在201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完善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1.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皮革鞣制、电镀、硝染、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率达到100%,100%建立管理台账,100%纳入日常监管。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成绩,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和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于6月2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2.加大铅蓄电池企业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严格落实“六个一律”要求,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别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3.对检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处理到位、处罚到位、取缔关停到位。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取缔关闭到位。正常生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限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强化企业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率要达到100%。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重金属企业监督性检测工作,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性检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测工作。
(二) 严格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要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排查,确实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建立台账;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不处置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4.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管。彻底摸清底数,将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全过程监管之中,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和处置单位的排查率达到100%,100%建立管理台账,100%纳入日常监管,防止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l00%, 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率要达到l00%,验收率要达到l00%,有效数据审核率要达到100%,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
1.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督性检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督促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设施,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和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污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上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日常监管。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确保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严格执行旁路挡板铅封、启封制度,全市具备铅封条件的旁路挡板铅封率要达到100%。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擅自开启烟气旁路及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四)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岳城水库、羊角铺以及各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流域水环境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水质安全。一是建立长效监控机制。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主要水源地建设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实现动态监控。二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对涉水企业和排污(水)口进行定期排查,必要时联合相关省、市的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建立高标准的区域项目准入机制。严把环境准入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各县(市、区)要开展饮用水源地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对水源地范围内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分门别类采取措施,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彻底取缔的必须取缔到位。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于7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
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以及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6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将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于8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后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的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后督查,对专项行动材料进行汇总,并做好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工作的有效开展。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各环节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治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要定领导、定区域、定标准、定责任。采取约谈、通报和问责等办法,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挂牌督办,确保督查到位。要加大对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饮用水源地以及重点减排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污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重点查处,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案件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于6月底前要上报1至3个挂牌督办案件。
(四)加强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根据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要定期向新闻媒体公开查处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儆效尤。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附件:
邯郸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崔永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海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景平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赵洪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继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巧凤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常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常洪信 市建设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石章合 市工商局副局长
钟长春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吕国华 邯郸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李梦虎 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梦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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