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


【颁发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淄政办发〔201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农村低保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新增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