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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打造一流省会城市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组织实施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也可参加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三、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和《意见》成效明显。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认识深刻,行政一把手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政府、部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研究、有安排、有检查、有成效。
(二)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新突破。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高效便民,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拓宽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
(三)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行政决策达到价值合理、程序正当、风险可控要求,完善政府、部门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制度,政府重大决策能及时向同级人大报告或备案。
(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认真实施行政执法基本规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质量较高。《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得到较好贯彻落实,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登记、编号、发布和报送备案等各项管理。
(六)善于运用多种手段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各项制度,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有效结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较高。有效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培训计划;把依法行政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优、晋级、年度考核内容。
(八)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制机构人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相适应。
四、方法步骤
(一)申报。各创建单位依据创建条件自测评估,初步具备创建条件的,可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附本辖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二)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对创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确定对象。根据审查意见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对象总数不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总数的30%。
(四)指导培养。通过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总结交流、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具体指导。
(五)考核验收。年底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太原市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考核验收标准》,采取听、看、查、访、评等方式组织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验收。
(六)集体研究。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各创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全面宣传、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创建活动依法有序、扎实有效。
(二)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年度考核验收标准,一年评选一次。获得市级示范单位称号的,可优先推荐为省级示范对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完善年度创建示范县示范单位考核验收标准,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创建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 4223443。

附件:1.2012年度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考核验收标准(略)
2.2012年度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验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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