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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值守应急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中区直各有关部门:

当前我区已全面进入汛期,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灾害、山洪灾害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实行各项防汛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灾害防范工作,确保我区安全度汛。

一、切实做好汛期值守应急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值守应急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防汛重点部门要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安排,重点时段和抗灾救灾期间要实行双岗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情,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二、加强汛期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市人民政府和防汛重点部门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和所属系统的各类汛期信息。汛情监测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预报,抗灾救灾工作要做到有准备、有秩序。接到灾情信息后,值班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重大灾情和灾害隐患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凡不按规定上报信息或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造成严格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二)汛期重点时段和抗灾救灾期间,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气象等重点部门从5月24日起实行信息每日报送制度(每日17时以前报告)。信息报送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业务专用网突发事件专窗上报,也可通过传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771-2807778;传真:0771-2807529)。如无新的灾情,请注明灾情无变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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