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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颁发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邯郸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2012年5月 邯郸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

(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报告内容,采用工作报告、情况通报、信息简报、专报等形式上报信息,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应编制密级,通过相应渠道报送。

三、报告信息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及时准确、严谨规范、文字简练。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应做到每周报进度、月度报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应于每季度末25日前汇总报告一次,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提交半年、全年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食品安全舆情等情况,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程随时报送阶段性报告。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上报信息实施统一收集、归口管理。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设立值班电话、值班传真和电子邮箱,统一接收上报信息。日常工作信息由综合协调指导处收集整理;投诉举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交由监督检查处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及舆情信息交由应急管理处处置。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上报信息内容和紧急程度,在报送文字信息同时,主动与相关处室电话沟通。

五、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指导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协调,负责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信息联系,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处室拟定阶段性信息报送要点,对各地各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六、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通过编发《工作简报》、《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做出风险提示。

七、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全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全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及时或不按规定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

(三)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四)报送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办法。

本制度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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