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2012年05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文件精神,切实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实施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信息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总结近年来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就我市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用事业、城管执法、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工商、质监、国资、银监、供电、人民银行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综合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办法;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一名副县级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财政、国税、地税三个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管理运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分析涉税信息;督导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负责信息比对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定期组织信息员培训和召开例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税检查、考核以及对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地的综合治税工作。建立健全以单位、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税源监控网络,加强与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运行情况。
二、搭建信息平台,搞好税源动态监控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强化技术支撑,开发信息传输交换平台,完善信息查询、户籍比对、税种分析、电税评估、行业税负等综合分析功能。纵向与省、县(市、区)联网,横向与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互通,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明确专职综合治税信息员,按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信息内容、范围、标准、格式、时间和方式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涉税信息,通过采集、整理、分析比对,全面掌握税源底数,实施税源动态监控,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对税源监控发现的漏征、漏管、税负失衡及纳税异常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核查,并建立信息运用反馈制度,及时掌握核查结果。
各县(市、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并按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省、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涉税信息资料。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综合治税大格局
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成员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要求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1、财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费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上报税务登记变动、企业申报纳税等信息,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据实征收,应收尽收。重大涉税案件要提前向检察机关通报。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便于联合监督。
3、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未经税务机关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建设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当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招投标备案书),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非国有资产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项目、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等信息。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5、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房产租赁备案数据等情况。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6、工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企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对自然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7、质监部门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信息;并为综合治税办公室查询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情况提供保障。
8、人民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国外机构从境内单位取得的贷款及贷款项下利息;银行自身对外融资;境内对外付汇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9、发展改革部门待每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信息;协助查询往年项目建设情况。
10、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终了5日内提供工业经济运行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11、统计部门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提供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和利润等信息。
12、规划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
13、民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和销售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信息。
14、残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15、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干线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16、文化、体育部门应及时提供商业性演出信息。对申请办理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许可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演出、比赛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知情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17、卫生部门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18、教育部门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审批成立学校、批准办学、批准成立幼儿园等情况。
19、物价部门于许可证办结5日内提供《收费许可证》信息,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
20、供电公司于每月终了10日内提供纳税人用电信息。
21、科技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每年7月20日前及次年1月20日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等信息。
22、公安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等情况,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情况提供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要认真查验车船税交纳情况,未交纳车船税的车辆不予年检,并将信息及时通报综合治税办公室。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偷逃税和抗税行为。
23、监察部门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对因拒报、虚报信息,不提供税务协助和执法人员失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4、审计部门要及时通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案件,必要时进行税收的延伸审计。
25、检察院、法院要及时通报涉税案件的信息。对欠税和偷逃税的案件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严防国家税收流失。
26、司法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每年度在国税、地税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劳服企业年检信息、服务型企业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信息。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要求不定期提供本部门重要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填报格式、传递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发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需求发生变化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重新调整。
四、突出监控重点,提升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
大型骨干企业和主导行业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做为综合治税的工作重点,加强税源监控。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强化税源税收与企业用水、用电、用料等物耗指标和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比对分析,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指标不匹配、不协调和发生异常变化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行税务稽查,形成综合治税工作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工作机制,成为组织收入的强有力抓手。
五、强化协调联动,扎实推动综合治税工作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综合治税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综合治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