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先进科技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以降低既有居住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引导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和完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确保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精选一批业主有改造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强、节能水平低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积累改造技术和实践经验,加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类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激励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产权单位和住户改造意愿强的小区进行节能改造,促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四)注重实效,整片实施。坚持“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原则,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优先列为改造对象。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既有居住建筑实施整片统一改造。
三、总体目标和要求
根据建设部“十二五”节能改造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需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总量35%的节能改造。经统计,我市“十二五”应完成5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年均100万平方米,各县区改造任务根据省建设、财政部门下达指标分解落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节能工程,已列入各级政府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也是提高房屋居住舒适度、惠及千家万户的一项温暖工程,各级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在人员、资金、政策等诸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四、改造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1.2007年10月前竣工验收,且能继续正常使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居住建筑。
3. 达不到《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jci29--2000/j682001)要求的居住建筑。
(二)改造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及地面(含架空地面和带地下室地面)节能改造。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包括安装热计量表、温控阀,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温。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主要指热源燃烧系统、循环系统和输送系统的智能控制改造,实现室外温度补偿、风煤联动和变频自控运行及水力自动平衡,提高供热效率。
以上3项改造内容可在1个项目中综合实施,选择3项以下的改造时室内热计量及温控改造必须实施。
(三)改造方式
1.供热计量系统。(1)分户热计量改造。采取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平衡阀和热量表,室内加装温度调节阀及热计量装置,实行单元(楼栋)热计量和用户热分配方法改造。水平双管系统可在入户管加装热量表进行计量。(2)供热系统改造。对热源加装变频装置,对热源设备和循环系统进行自动化调节。在供热主、支线管网和用户单元回水系统中改造安装温度调节阀,使整个供热区域温度趋于均衡状态。应用无机传热技术将锅炉排放的余热回收,增加炉膛温度。(3)创建gprs热网和用户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单元控制器(带传输模块)和移动公司gprs网络,实现热换站(锅炉房)和用户热计量管理系统的遥控、遥测功能。实时采集储存热力参数,建立数据库,为供热部门提供准确、科学、有效的数据,提高运行管理效率。
2.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优先顺序为:外门窗、屋面、单元门、封闭阳台、楼梯间内隔墙、外墙面、地面。优先对门窗、阳台等薄弱部位进行改造。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主要筹资方式
1.市、县区政府财政设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上的奖励资金;
3.单位和居民自筹资金,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投入节能改造;
4.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筹资方式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补贴27元/平方米(围护结构预算造价以220元/平方米计算),市级财政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补贴,县区级财政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补贴,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享受城市低保、优抚对象贫困家庭负担10%,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补助50%。享受城市低保、优抚对象的10%部分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兰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鼓励产权单位及个人优先对住宅门窗、阳台等薄弱部位进行改造。
(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筹资方式
1.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补贴18元/平方米(供热节能改造预算造价以48元/平方米计算);省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市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县区级财政奖励补贴4元/平方米,供热单位自筹6元/平方米,产权人(单位或住户个人)自筹5元/平方米。
2.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对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给予每平方米45元的奖励资金,起步阶段按照6元/平方米标准预拨,用于室内热计量装置补助。
(四)资金管理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任务和奖励补贴标准,列入年初全市财政预算计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督使用,执行国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的各项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市建设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紧密配合,根据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指导县区财政建设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六、实施步骤
第一步,各县区选择具有带动推广作用的建筑进行示范性改造。通过典型引领、以点带面的方式,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步,选择经济实力强、节能意识强、产权相对单一、节能改造达成共识的项目单位,作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突破口进行先期改造。
第三步,集中力量对产权分散、经济承受能力差、改造难度大的项目进行改造,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七、奖励资金的核定
中央和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调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限额等制度。加快推进供热市场化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形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为促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兰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统一指导本县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2.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区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市、县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工作。驻兰中央、省属单位(企业)也要确定主抓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三)严格执行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实力强的单位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考核评价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方案完成后由县区建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技术方案指导、审批。批准的技术方案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完成后各县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进行资金清算划拨。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等方面高标准要求、高效快捷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推进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四)探索运作模式,不断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推进供热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完善热计量价格体系,制定建筑能耗标准和监测管理体系,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建立适应各类房屋特点,以政府为主导,以产权单位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支撑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体制,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稳步发展。
(五)完善技术标准,提高节能改造技术水平。一是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创新和管理。通过试点示范和改造前后的能耗跟踪测试,不断优化不同建筑类型改造技术和设计方案;制定和及时修订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市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厅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二是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对在试点示范工程中证明效果良好的新型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热计量与温控设备、新型高效采暖方式、供热系统节能技术等向社会公示并加大推广力度。
(六)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意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是一项耗资大、周期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工程,更是一项生态工程和惠民工程。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为顺利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七)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和诸多利益主体,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要积极开展有关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协调应急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公布专门服务和举报电话,保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