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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1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1年7月29日)通过(第58号公告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经州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一)加强学习宣传。《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理念,知法懂法,依法执法;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开辟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普及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要把《条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和环境治理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环境治理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政府引导和改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及其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城乡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三)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切实担负起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责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与管理工作
(一)强化管理责任,引导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等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掌握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完善工作措施,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抓好落实。二要深入开展《条例》“七进”活动,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城乡环境整治工作。
(二)持续抓好“六乱”治理。治理“六乱”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必须常抓不懈。一要进一步加强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的清扫保洁,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难点部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努力消除卫生死角。二要加强市容秩序管理,科学设置临时市场;进一步规范各类商家的经营行为,引导小商小贩入市经营;进一步引导广告规范发布,尽快拆除规划范围内的各类违规的店招及广告牌,解决乱涂乱画的顽症;加大废品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城区废品收购站点。三要强化“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落实,城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改善城市环境秩序。四要严格落实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源的监管。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所有工地必须安装设立车辆冲洗设施,建立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对未配备密闭装置的车辆不予办理渣土排放准运证,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做到一车一证,严格监控。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各县市要加快县城垃圾处理厂建设和市政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一要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突出抓好垃圾清扫设备、垃圾收集设施的完善,添置、更新垃圾桶(箱),新建和改造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添置道路清扫保洁车辆和垃圾清运车辆,提高机械化清扫率,西昌市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60%,各县城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40%。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二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分类指导、经济适用原则。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已列入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要加快建设进度,对未立项项目要加快申报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乡村采用“沼气厌氧”、“湿地净化”等方式,有序推进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要配套完善道路交通、园林绿化、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城镇承载能力。
三、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做好《条例》实施衔接工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体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配备与《条例》赋予职责相适应的干部队伍、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建立完善上下对接、协调顺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长效机制,要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制定、实施、调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效能监察,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行政问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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