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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关于拨付2011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4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1〕200号)精神,为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节能减排与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现针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发展、惠民生、提升人居环境为宗旨,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目的,以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为重点,以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为载体;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优化用能方式,带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求、技术和产业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上规模、上水平、能推广、能复制、可持续,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并争取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和地区地理、地质状况、建筑类型、生活习惯等,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针对规模化推广应用中的实际情况,分类予以指导。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推广与重点区域推广相结合,将重点放在太湖新城、蠡湖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科技新城等重点开发建设地区,凸显规模应用示范效应。以重点示范项目为抓手,带动一般示范项目推广。坚持先进技术示范与成熟技术推广并重,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向绿色建筑、生态城市推进。

(三)示范引领,产业带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生态城市、“两型社会”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示范项目效应,引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相关产业、技术和服务能力提升,切实改善人民生产、生活质量,努力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应用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五)市区联动,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市、区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市政府统筹安排,区和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一手抓示范项目落实,一手抓配套能力建设,尽快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良性发展机制,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形成因地制宜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路线,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配套能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发展,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促进我市绿色建筑、生态城市建设。到2013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60万平方米(折算面积不低于320万平方米)。

(二)实施目标

2011-2013年,实现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360万平方米,折算面积不低于320万平方米,年替代常规能源量达到6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5万吨。至2012年底,完成实际应用面积达60%以上,至2013年全面落实并完成。

--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20万平方米(折算面积60万平方米)。

--推广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33万平方米。

--推广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40万平方米。

--推广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127万平方米。

--推广太阳能光热+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14万平方米(折算面积21万平方米)。

--推广太阳能光热+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26万平方米(折算面积39万平方米)。

--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改造试点。

--培育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技术支撑与服务单位,建设1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

--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体系,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技术支撑与服务单位,健全相关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体系,成立组织完整、权责分明的监督管理机构,确立科学严谨的监管评价办法。

--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研发和工程应用的技术平台,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咨询、技术转化、产品推广和项目评估的服务平台,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及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

(三)技术目标

无锡市具有较为丰富的日照资源、浅层地能资源(含岩土体、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技术路线坚持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光热与应用地源热泵(含地埋管热泵、地下水热泵、地表水热泵)、污水源热泵并重,并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复合应用、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复合应用、复合式地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上进行试点。

1.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建筑光热应用以新建建筑为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为辅。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按规定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鼓励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根据条件可采用单户独立式、单元集中式、集中集热与分户储热式等太阳能热水系统。促进、鼓励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屋面一体化建筑应用创新。重点对学校、医院、宾馆、体育场馆等开展既有建筑改造的太阳能光热应用试点示范。

2.地源热泵系统

以推广闭式土壤源热泵为主,结合应用条件,积极推广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充分利用我市土壤源资源的特点,针对具备大型密集型办公、科研等公共建筑,以及具有大量稳定的冷热空调负荷需求的建筑,集中发展地源热泵系统。

3.污水源热泵系统

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选择适宜项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利用能源分布站,在能源分布站有效供应的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使用污水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四、具体任务

(一)项目组织

1.明确相应组织机构

以无锡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示范工作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督查、管理和验收,区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业务指导,联系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等。

各地区应明确或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日常管理。

严格挑选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为示范项目的调研、诊断、评估及测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把控技术关。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持、设计、审图、评审、管理、测评验收等技术体系。

成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专家委员会,由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施工、质监、检测等各行业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生产企业等长期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专家组成,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的专家顾问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技术监督。

2.职责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高效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审批环节中应对项目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采用一项或一项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市经信委负责扶持和促进我市太阳能光热、光电、地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现行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产品、设备开发,提高质量,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实行自愿性认证制度。

(3)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文件,严格、科学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指导区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使用,审批各区配套资金使用方案。

(4)市建设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负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负责做好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试点;组织做好技术研发、项目示范、技术培训和推广、舆论宣传;做好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工作等。

(5)市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具体规定在规划中明确,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的地下空间做好统一规划控制。在建筑项目用地规划要点、方案审批等应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审查范围,并督促执行。

(6)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转让时,应根据情况将规划和公建配套中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条件纳入到相关要求中。

(7)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生态城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

(8)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做好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对新建建筑竣工投入运营后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加强管理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物业管理制度。

(9)市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校管中心、医管中心、体管中心应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新建、改造学校、医院建筑物时优先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市公建中心、轨道公司应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地铁相关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

(10)市市政园林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路灯、景观灯等应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物亮化工程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加大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力度。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组织质量抽查和检验,加强产品和设备质量监督,加强标准管理、完善产品标准。

(12)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进和配套政策、资金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任务。

其他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和监督管理。

3.项目实施重点地区

(1)太湖新城、蠡湖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科技新城、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等地区是无锡市近期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利条件。重点要在这些地区落实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等项目。

重点区域应用任务分配表(单位:万平方米)

地 区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浅层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合计

太湖新城

20

30

10

 

60

蠡湖新城

10

5

10

 

25

锡东新城

15

5

 

 

20

惠山新城

10

4

 

 

14

科技新城

5

2

 

 

7

滨湖区

20

5

10

 

35

锡山区

10

2

10

 

22

惠山区

10

2

 

 

12

新区

10

2

 

127

139

其他地区

10

2

14

 

26

合 计

120

59

54

127

360



各地区在选择示范项目时,重点选择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作用,补贴资金将优先予以倾斜。

(2)结合《2011-2013年无锡市城市建设行动纲要》的要求,推进绿色低碳建筑建设,明确50%以上的区级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各区建成1个绿色住宅建筑示范小区。各区在开展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重点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统一规划,各区建设的绿色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

4.项目选择

(1)建立项目库

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和条件,注意技术的适宜性、多样性以及经济性的统一,按照示范的技术路线要求确定项目。

单体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纳入示范项目的选择范围。

具备实施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公共建筑,要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对于按照65%节能标准或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住宅小区,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集中供冷、供热、供热水。

在土地拍卖和转让、用地选址、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时,有关部门对符合应用条件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

项目由建设方作为主体进行申报。对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列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并确定一批项目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本项目。在确定的项目中选择产生一般示范项目和重点示范项目。

继续严格执行12层及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只对可再生能源应用一般示范项目、重点示范项目给予补贴。

对我市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视应用量的大小给予补贴。

一般示范项目和重点示范项目分类表

名 称

采用技术内容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一般示范项目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50%-65%设计标准;

3、建筑全装修比例达30%。

重点示范项目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或以上;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或以上;

3、建筑全装修比例达80%或以上;

3、达到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4、达到二星级或三星级的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50%或以上。

 


(2)一般示范项目、重点示范项目选择

落实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发建设重点企业,从中确定一批示范项目;通过征集和组织申报,落实一批示范项目;结合技术研究、开发和集成应用推广,组织一批示范项目。

(3)项目评审

制定《关于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和《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先进性、技术推广前景、节能减排量、经费预算合理性、实施条件等进行综合因素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确定正式的示范项目。

(二)项目管理

1.建立资料台帐

按照《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建筑基本信息、实施主体、采用技术、实施进度、运行管理、跟踪检查、能耗监测与评估、存在问题等进行记录,作为跟踪、检查、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划及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示范项目一经确定,将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技术方案和应用规模。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将核查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和监理方案,相关证明文件核查通过后方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制定《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的技术、产品实行统一的目录制管理,确保示范项目使用的技术和产品先进、安全、经济。

3.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

示范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正式实施。

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中示范技术部分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报告,交市建设局备案。

财政补贴经费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技术专家组会同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合组织审查,并出具正式专项审查意见。

4.季报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各区建设局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写《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季报表》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可再生能源等示范推广技术的施工进度,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等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过程需说明的情况包括是否参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节能示范活动、检查及未按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的原因等。

5.中期检查

各区每季度至少一次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意见,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示范项目不定期组织抽查,被抽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6.能效测评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可再生能源系统规模及性能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验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示范项目竣工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机构将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及时进行能效测评,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具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相关资质。能效测评优先选择应用规模大、技术先进、系统综合性高的项目开展能效测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并进行技术总结与优化提升,以促进示范项目实现良好的效果。

7.项目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市、区分级管理原则,填写《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各区有关单位,依据《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书》。验收意见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8.项目跟踪监测与能效评估

原则上所有示范项目要建立能耗监测系统,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无锡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客观记录项目的能耗状况、能耗水平,为项目自身效率提高提供依据,为后续项目建设的改进提供参考。

9.项目运营维护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标准,要求产品厂家承诺使用年限,并确保在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在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厂家、施工、管理、物业、使用等各方编制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运行维护方案纳入可再生能源系统审查。

(三)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住建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相关要求,市、区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能力建设。

1.制定政策措施。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1

《关于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建立示范项目评审和检查的专家库

2

《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主要包括条件、范围、评审指标、具体管理办法。《评审办法》主要是工作细节考虑,以指导评审科学、公平、公正

3

《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应用项目的补贴资金标准、专项资金分配、资金的拨付、资金的用途和管理等,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补贴使用科学、合理、规范,发挥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

4

《关于在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

明确在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改造使用可再生能源。

5

《关于发布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技术支撑单位的通知》

落实技术支撑单位选择、管理和考核办法,给予示范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方便管理,服务验收,确保质量。目的是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技术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6

《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目录》

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的技术、产品实行统一的目录制管理,确保示范项目使用的技术、产品先进、安全、经济。



2.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标准制定,围绕设计、施工、验收、检验评价等方面,制定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标准、图集,建立和完善检测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和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适宜性、经济性研究,依托技术支撑单位及相关行业机构,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3.培育技术支撑重点单位。选择并培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为示范项目的调研、诊断、评估及测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把控技术关,建立健全有效的技术支持、设计、审图、评审、管理、测评验收等技术体系。技术支撑重点单位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或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与新技术研发;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论证、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

4.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在规模大、投资高的项目中选择若干示范项目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运营试点,采用“谁投资、谁受益”的模式,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建设中推行,逐步总结出符合无锡实际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技术成熟和管理规范后逐步推广。

5.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示范企业。开展无锡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无锡本地注册、具有一定研发生产能力、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企业中,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示范公示等程序,选择并确定2家太阳能光热企业、2家地源热泵企业、1家污水源热泵企业,作为无锡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示范基地(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扶持做大做强,在示范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6.加强宣传、学习、培训。制作《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册》,并通过网站、电视台、手机报等途径,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关鼓励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识。在申报的示范项目内组织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广泛征求优秀设计方案和工程实例,编制《无锡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编》,对示范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汇编,不断丰富技术类型,努力提高应用水平。组织3-4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讨会或培训班,制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列宣传片,全方面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义,普及可再生能源知识。在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在国内选择合适的项目组织参观学习,重点组织项目单位学习参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的项目。对通过专家审查、验收的示范项目,由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评选一批示范项目授牌鼓励。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补助政策

以科学高效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为核心,以拉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目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在经费使用上,以鼓励示范应用为主,同时支持配套能力建设。

资金使用具体计划表

支出项目

比例

用 途

项目补助

可再生能源建筑重点示范项目

20%

用于示范项目直接补贴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般示范项目

55%

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

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

5%

支持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完成后依据效果补贴。

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0%

支持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配套能力建设

管理与培训费用

4%

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技术培训和交流、节能宣传等

系统监测与统计

3%

用于项目系统能效测评、能效监测系统

政策制定、技术支撑

3%

管理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标准制定、课题研究等


资金安排实行额度控制和市级范围内的总量平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补贴资金90%以上应直接投入到项目建设上,10%可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配套能力建设上。
(二)资金补助标准
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按照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服务的示范面积进行补助。

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表

 分类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

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

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

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

一般示范项目

重点示范项目

一般示范项目

重点示范项目

一般示范项目

重点示范项目

一般示范项目

重点示范项目

补贴标准(元/平方米)

5

10

20

30

15

25

18

28


根据项目示范的重要意义,经专家组认定,资金补助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节。市、区各示范项目需按规定落实至少1:1.5的配套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地方须配套资金的项目外,已得到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三)资金补助方式
本着创新机制、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具体包括财政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般示范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对采用技术创新、技术集成,与低能耗、绿色建筑等相结合的重点示范项目,采用加大补贴标准的直接补助方式;对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改造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对配套能力建设,采用直接补助方式。
2.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可在项目补助经费中适度安排。
3.各地区配套资金原则安排在本地区项目中使用。
(四)资金补助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7000万元(含配套能力建设资金)及无锡市地方配套1.05亿元两部分组成。市、区级财政多方筹措,共同完成地方配套任务安排。其中:市级配套3000万元,各区等共同配套安排7500万元。

各区配套资金安排表

地 区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面积(万平方米)

配套资金 (万元)

滨湖区

70

1500

其中:

太湖新城西区

10

 

蠡湖新城

25

锡山区

42

940

其中:

锡东新城

20

惠山区

26

620

其中:

惠山新城

14

新区

146

2820

其中:

科技新城

7

 

太湖新城东区

120

崇安区

6

120

南长区

12

240

北塘区

8

160

太湖新城中区

50

1100

合 计

360

7500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和配套能力建设等资金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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