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保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无锡市生态文明行动计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生态城为导向,以太湖水环境治理为重点,以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城市为抓手,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坚持源头上节能减排、控制污染”的目标要求,制定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按照我市“十二五”规划环保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为目标,以太湖治理和大气环境治理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在201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无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效,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全面深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主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是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的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工作,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整治措施,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以电镀行业为整治重点,按照“提升一批、转产一批、淘汰一批”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要求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要求进行验收。严格执行环保部“六个一律”和“双否决”的整治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二)开展危险废物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核查我市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 1 吨以上的产废企业)数据库;摸清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状况,建立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档案;检查各地危险废物申报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严肃查处危废管理、贮存、转移不规范,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处置,杜绝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三)开展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整治。一是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电力企业(包括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依法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升级我市化工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决淘汰、整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不断完善区域布局结构,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严格控制化工监测点数量,加快提升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督促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整治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化工区(点)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集中供热率达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设置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加强化工区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和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按期进行安全评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单位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生产单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 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开展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以国家、省重点交办的信访为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上访、重复举报以及存在上访隐患的信访问题,认真梳理排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及时通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国家、省、市查实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进行督查,重点整治污水管网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区域环境质量较差,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存在设施运行不正常,应急管理不到位,固废处置不规范,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太湖西岸、望虞河西岸、直湖港、张家港河、锡北运河、伯渎港为重点区域,根据太湖度夏期和枯水期两个阶段的特点,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管理,实现环境监管、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改善入湖河道水质情况,切实保障我市饮用水供水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至4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5012171,电子邮箱:85053316@163.com,下同)。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排查、梳理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2012年10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各市(县)、区要认真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环境问题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商、司法、电力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落实工作制度。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部门,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及时汇总、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交流经验。建立本辖区内信息报送网络,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从2012年4月起,继续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和《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部门及联络员名单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6月30日前,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及整治进展情况,更新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6月底前,各地要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五)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2012年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含2012年电镀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2012年危险废物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012年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5.2012年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监测点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2012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7.2012年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
组 长:吴建选 副市长
副组长:唐余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亚民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陈 松 市发改委副主任
崔健敏 市经信委副主任
许麟秋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益良 市司法局副局长
何丽梅 市农委副主任
王晓栋 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明伟 市安监局副局长
顾正刚 无锡工商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工作督查等工作,王晓栋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按《无锡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2012年度无锡市重金属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现制定无锡市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环境质量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为目标,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健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着力强化基础数据搜集、涉重企业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监测能力建设等环节,集中力量解决可能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重点工作
根据《无锡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2012年度无锡市重金属年度实施方案》,2012年专项行动的主要目标为:继续完成全市范围内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全面排查工作,摸清我市重金属污染情况,核实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确保企业重金属达标排放、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一)优化产业结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组织修订《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中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积极引导全市各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的投资和建设。对涉重项目审批验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各市(县)、区是否超限审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金属冶炼业等项目,涉重的铅酸蓄电池、电镀、冶炼、化工类项目是否在专业生产区外新建和扩建,项目位置不当、防护距离不足,或者有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排查结果,全面核实工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分布状况、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点防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实行“日测月报”制度,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逐步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在线监控,对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及其他重点防控企业分期分批实施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
(三)加强监督性监测
环保部门对涉重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他重金属排放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环境监测站承担。
(四)开展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
巩固铅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结果,继续按照国家环保部“六个一律”的要求强化管理。按照“提升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思路,重点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要求进行验收(详见本工作方案所附《电镀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五)深入开展涉重污染综合防治
对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无锡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综合整治项目进行收尾工作,确保园区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园区有铬雾排放企业90%以上完成铬雾回收治理任务。根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地区受污染的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的监测和污染评估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涉重企业全面完成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所有审核企业要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
(七)强化科普宣教
通过各类媒体,普及重金属污染防治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社会对重金属污染的科学认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确定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调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10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细密排查、详实统计,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对违法违规排放的要严肃查处。
(三)督查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2月)。各市(县)、区要认真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落实到人。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加大重金属污染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积极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联合办案制度,形成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和各类媒体协同工作合力。环保局各处室、环监局、监测站等做到分工有序、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重金属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争取各类媒体的支持,及时准确地对专项行动加以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心、支持、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以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巩固行动效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宣传一批治理的优秀典型,争取群众认可和支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为优化我市电镀行业产业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要求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要求进行验收。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的努力,全市电镀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9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高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退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特殊镀种确需保留手工电镀工艺的,应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后处理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二)提升工艺装备
1.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等安全环保退镀工艺。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自动喷淋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3.所有电镀企业应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污染防治
1.电镀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组织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选取,必须要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需采用碱性氯化法、电解法或臭氧氧化法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废水处理站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对有氧化还原反应系统的加药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装置控制加药量。控制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装置,并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可在含氰废水处理单元和含铬废水处理单元安装游离氰和六价铬在线检测系统。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碱性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应事先对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拟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承担。
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园区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逐步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开展行政区域内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电镀企业(园区)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电镀园区还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统一负责园区环保工作。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至3月)
1.成立相应的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总体部署、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2.加强对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3.市环保局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别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环保局、电镀行业协会和电镀企业座谈会,就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听取意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4.各市(县)、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同时上报辖区内电镀企业名单(附件2.2)。
(二)现场核查阶段(2012年4月至5月)
各市(县)、区对行政区域内电镀企业逐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摸清各电镀企业基本现状及存在的环保问题,对照综合整治要求制订“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上报电镀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3)。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2年6月至9月)
1.各市(县)、区对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1所列要求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
2.各电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综合整治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加强落实,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3.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辖市、区电镀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并对整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
各市(县)、区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组织做好监测、综合验收工作,并于2012年10月底前,将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报无锡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电镀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环保、监察、发改、经信、建设、安监、质监、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过程中,各市(县)、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对需整治的电镀企业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完成整治后,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在电镀企业及园区建立联系人制度,有条件的应在重点企业和园区设立环境监督员,加强环保监管,确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各市(县)、区应制定实施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提出分阶段任务计划,提出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情况作为《无锡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和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监察、环保部门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市环保局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报送市政府。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应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在电镀行业整治期间,各地要配套出台生产企业关闭、转产、整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电镀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辖区内电镀企业名单和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2.1:
无锡市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要求
类别 | 内容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备注 | |
产业政策 | 含氰电镀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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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手续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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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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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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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水平
| 全部采用自动流水线;若企业由于工艺等原因,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可以改造为半自动生产线,工艺设计必须规范;若企业由于工艺等原因,不能改造为自动或半自动生产线,必须经市环保局同意,保留手工生产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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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艺选择淋洗、喷洗、多级逆流漂洗等漂洗方式和镀件带出液收集回收方式,不准单槽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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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后处理工段)必须在镀槽边加设防腐隔离槽收集回收镀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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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高频开头电源等先进的过程控制水平高的节能电镀设备,淘汰高能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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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摆布 | 企业生产线必须按环评审批进行安装,设备非特殊工艺限制全部安装在地面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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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成一线排列,不得成t型排列。设备间应有一定间距,便于设备安装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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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保持一定间距,氰化镀槽不应直接排列在酸液槽旁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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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设备的基础高出地面30-50cm,采用耐酸耐碱环氧树脂三布六涂的工艺处理,与地坪做成一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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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坪上安装的设备下面必须有托盘,防止废水进入地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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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如有特殊情况(硬铬线)需安装在地下,要求地槽用混凝土整体浇铸,槽壁用耐酸耐碱环氧树脂五布八涂处理,并加硬塑板套缸,套缸与槽壁夹层间不得有积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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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前处理现场 | 除油工序 |
除油槽无外溢和渗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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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槽碱性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输送到集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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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蚀工序 | 酸洗槽无外溢和渗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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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输送到集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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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槽旁边设有废气吸收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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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吸收装置与废气产生情况相匹配,防止发生无组织排放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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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生产现场 | 镀锌 | 无落后的氰化物镀锌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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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镀槽、滚镀槽槽液无外溢和渗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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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锌废水进行收集,并送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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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铜 | 镀铜槽液有无外溢和渗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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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镀铜产生的含氰废气收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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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氰铜废水单独收集到集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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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镍 | 镀镍槽边设置镍回收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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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镍槽液无外溢和渗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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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镍废水单独收集到集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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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生产现场 | 镀铬 | 镀铬槽液有无外溢和渗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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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到集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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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铬酸雾必须经高效回收器回收后进行净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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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后处理现场 | 清洗、钝化 | 电镀废水实施清污分流,分类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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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各地面和集水沟已做好防腐、防渗措施,不存在地面混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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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废水管道无连接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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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镀生产现场 | 退镀 | 退镀经环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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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采用硝酸、氢氟酸进行化学退镀,采用盐酸进行化学退镀产生的酸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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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环境综合管理 | 雨污分流,有雨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图纸,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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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车间内禁止设置雨水沟(管),所有车间外雨水管网走明沟(管),雨水管、生活污水管不得接近电镀废水管铺设,避免溢流串排 |
| ||||
电缆线不允许走地沟,一律串管后空中桥架 |
| ||||
电镀车间废水分类收集和分质排放,不同废水管线及流向均应设置醒目标设,以便检查。原有地下废水管网全部废除,废水管线采用架空敷设,管网材质统一使用质量可靠的pe防腐管 |
| ||||
不同镀种必须在排放处设立废水分质收集池,存水量根据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6小时排量以上的容量进行设计施工;集水池采用混凝土整体浇铸,内壁与地坪环氧三布六涂同时施工连成一体;池内采用双面焊接防腐套缸,与地坪连成一体;套缸与池壁间不能有积液 |
| ||||
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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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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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 | 废水处理 | 电镀废水分质分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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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系统的自动加药采用电极控制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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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调节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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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采用流量计,可显示即时流量和累积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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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的大小尺寸满足处理水量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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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进行防渗、防腐处理,无开裂、沉陷、渗漏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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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无滴漏,不存在偷排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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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泵、加药泵、污泥泵等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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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行、加药及维修记录等记录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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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总排口规范化设置,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流量计、ph、重金属等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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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处理后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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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采用盐酸、硫酸、氢氟酸、铬酸和镀镍、镀铬、氰化物电镀等主要产生废气的环节配备废气收集装置,杜绝无组织排放现象,其中氢氰酸、铬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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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塔底部做好托盘,防止废液外流;废气喷淋液应回收和妥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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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酸雾处理塔排放口做好回收装置,避免排放过程中滴入屋面,做好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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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无漏风和排气筒高度超过15米并符合环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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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设施运行台帐管理规范,包括每日的环保设备运行、清理及维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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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尾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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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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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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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场所外设置设施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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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 ||||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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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建设 | 环境应急设施 | 化学品贮罐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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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雨水经过收集入池,企业及时处理雨水收集池内废水,并确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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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危化品泄露事故,企业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其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围堰出口至事故应急池之间的管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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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酸碱、存酸碱所在地进行防渗、防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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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管理 |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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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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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与设备,并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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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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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环境 管理制度 | 清洁生产审计 | 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后续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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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环境 管理制度 | 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将环境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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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2.2: 市(县)、区电镀企业名单 | |||||||
序号 | 详细地址 | 企业名称 | 地理坐标 | 企业 | 镀种 | 企业生产规模 |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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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址栏要填写企业所在地址,具体到乡镇。2、企业现状主要填写“在建”、“在生产”、“停产”、“已停产整治”、“被取缔关闭”等。 | |||||||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2012年 月 日 | |||||||
附件2.3: 无锡市电镀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日 | |||||||||||||||
序号 | 所属行政区 | 企业名称 | 存在环境问题 | 整治要求 | 完成时限 | ||||||||||
采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 | 无治污设施或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 | 超标排放 | 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 | 废水分质分流不到位 | 雨污管网设置不规范 | 车间地面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不到位 | 危废处置不规范 | 备注 | 限期治理 | 停产整治 | 关闭取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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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一、工作目标
全面核查我市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1吨以上的产废企业)数据库;摸清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状况,建立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档案;检查各地危险废物申报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处置,杜绝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依照环评、“三同时”验收及污染源普查等资料,核实辖区内企业近两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产生种类,调整、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排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堆存、转移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查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按《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 号)要求检查企业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申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按实际情况对申报登记数据进行核对。
3.按《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十二五” 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苏环办〔2011〕178号)要求,结合危废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以危废管理计划、贮存场所及包装物标识、转移联单填报和应急预案制订等方面制度的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检查产废企业规范化整治工作。
4.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危废利用、处置设施,排查环境隐患,建立档案台帐;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焚烧设施,要限期整改,2012年年底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实施关停。
5.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我省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6号)要求,将晶硅切割废砂浆归为hw9类(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利用)单位
1.按《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十二五” 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苏环办〔2011〕178号)要求,检查规范化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经营许可证、危废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填报、分类贮存、规范标识、经营记录簿、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排放等情况。查处超范围、超能力处置及无证经营等行为。
2.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按所接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建立档案并做到“一厂一档” 工作情况,企业按月分析产生单位处置量变化,并对数量变化较大的及时了解原因,发现产生单位非法处置情况的要及时通知相关环保部门等工作执行情况。
3.核实全市辖区内需焚烧及安全填埋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及区域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安全填埋处置能力,分析能否满足安全处置的需要。
4.对晶硅切割废砂浆利用处置企业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
(三)日常监管能力
1.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近两年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环境监察的情况及现场监察笔录填写情况;
2.以市(县)、区为单位,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固废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检查固废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32号)要求执行。2012年5月,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国家、省、市各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保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检查提高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各地各区及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安排部署,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集中开展培训,宣传法规及管理要求。要组织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防止漏厂、漏项,全面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明确职责,建立危险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危废管理台账、办法和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工作,加快危险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二)严查违法行为。依照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故意瞒报漏报危险废物产生量或违法违规处理危废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法利用、处置途径的,一律停产整治;无证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打击,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考核机制。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建设项目;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监管责任。
附件4: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根据《无锡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2012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全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约束性指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下达我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在2011年4.42万吨、0.43万吨基础上削减3.00%、2.13%(其中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削减3.23%、2.18%),分别控制在4.29万吨、0.4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1年9.69万吨、17.72万吨基础上削减2.50%、1.50%,分别控制在9.45万吨、17.45万吨以内。
三、工作措施
根据省下达我市2012年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编制下达年度减排计划
根据全市 2012 年减排目标,结合2011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各市(县)、区2012 年减排目标。各市(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目标,全面挖掘减排潜力,排定年度减排项目,形成减排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于4 月底正式下发各地实施。
(二)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强力推进电力钢铁水泥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利港电厂、苏龙电厂、宜兴协联等一批重点企业的脱硝工程及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工程。完善提高已建脱硫工程,对于不符合减排要求的设施,督促企业尽快制定改造计划,年底前完成红豆集团热电厂石灰石膏法脱硫改造。加快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生产规模在4000 吨/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100 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全部脱硝改造必须于2013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监管
一是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
督检查。主要检查出水水量和进水水量,通过进水水量对出水水量进水校核,并判定是否存在非正常超越偷排等情况;检查进水浓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检查各主要处理工序运行状况,活性污泥浓度、溶解氧、气水比、氧化还原电位、电耗量等主要参数是否正常,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中控系统是否按要求建设改造到位。并加强接管工业企业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二是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偷排、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拆除烟气旁路,进一步规范完善dcs系统建设和管理,数据保存达到减排要求。
(四)加快淘汰黄标车
根据省《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尽快设立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资金,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积极推进区域限行,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五)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畜禽养殖减排工程项目,提高治理水平,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鼓励规模化养殖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物,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连续长期稳定运行。
(五)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下达2012年度减排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线监控的准确性,对比对合格的治污设施发放合格证,对于在线监控系统中各项参数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要抓紧进行整改。
附件5: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我市将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检查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排查环境污染隐患、督促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帐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专项整治,使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二、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检查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化工区(点)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化工区(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点),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未按规划环评规定落实措施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化工园区(点)内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各地要结合化工园区(点)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检查化工区(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检查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检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收集必须落实“三防”措施,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执行联单制度,安全处置率达100%。检查区(点)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检查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应做到“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已入区的老企业通过逐步改造,于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凡化工区(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检查化工企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不规范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督促化工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化工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环境防护距离
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征收拆迁安置计划,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区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行业准入管理
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监测点,原有化工监测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化工项目,化工区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严禁新建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六)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检查化工区(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建立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是否建设化工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预警网络。没有建成的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区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站建设。检查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掌握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时动态。检查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对未形成相应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检查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情况,是否建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排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环保专项整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整治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工作开展。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各市(县)、区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环境问题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检查危化品运输车辆、船只;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6 :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江河湖泊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化工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各地要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检查合力。要积极协调所在地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相衔接,有关成果可纳入此次检查结果之中。
(三)加强上下联动,保证检查质量。要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及时召开由辖区内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的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互通有无,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质量负责,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园区管理,严格环境准入。要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涉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限制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要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园区化、专业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集中。各环保部门要暂停受理在工业园区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对怠慢敷衍、应付了事,未按照要求检查环境风险隐患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实施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相关企业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要从其立项、审批、验收、监管、应急等各个环节,以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全过程,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对未按要求完成化学品环境监管任务的地区,或发生重特大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因化学品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暂停其除节能减排、民生保障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附件7: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加大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原则,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环境违法问题抬头势头,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太湖西岸、望虞河西岸、直湖港、张家港河、锡北运河、伯渎港为重点区域,根据太湖度夏期和枯水期两个阶段的特点,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管理,实现环境监管、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改善入湖河道水质情况,切实保障我市饮用水供水安全。
(二)重点行业环境突出问题。以电镀行业、化工园区为重点,对电镀行业的提标改造、设施运行、达标排放、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对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及验收、治污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储存及处置、周边敏感目标及卫生防护距离、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
(三)重点企业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对国家、省、市查实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进行督查,重点整治污水管网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区域环境质量较差,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存在设施运行不正常,应急管理不到位,固废处置不规范,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重点信访突出环境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上访、重复举报的案件,以及存在上访隐患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及时通报,化解矛盾纠纷。
三、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3月至4月)
各市(县)、区要制定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10月)
各市(县)、区对排查出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督促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单位或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推进专项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每月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2年11月)
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2012年11月份组织验收考核,同时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建议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园区实施区域限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履行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作为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分解落实任务,保障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严格落实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督促各类园区管委会切实加强和改善园区环境管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增强治污合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新建项目准入的指导,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监察、工商、交通、公安、司法、电力等部门也要根据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严肃查处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环保职责,干扰和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着力完善园区、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长效管理办法,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既要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又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积极努力、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