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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6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制定了6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方案
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的方案
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的方案
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方案
5.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批权的方案
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委托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的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2: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核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聘任校长。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聘任校长。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聘任校长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3: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教师资格认定”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4: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核。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实施。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5: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批权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实施。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6: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委托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委托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层面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教材。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发的校本教材,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选用国家、自治区《用书目录》的不同版本教材。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发的校本教材,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选用国家、自治区《用书目录》的不同版本教材。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以自治区教育厅的名义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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