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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2〕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2〕77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等行为;

(六)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七)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区、镇(街)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5月)。各区政府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报《xx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表1),于5月28日前将本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汇总表(附表2)报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阶段(2012年6月-8月)。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逐宗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在涉矿各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涉矿各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

四、明确职责

(一)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阶段工作任务。对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各相关镇政府(街道)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砂石土资源矿山(点)的开采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砂石土资源矿山(点)的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生产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发部门负责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经发部门追查非法矿山用电来源。

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各区政府要立即关闭切断火工品、电力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有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经查处到位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国耀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郭金炼、市国土房产局局长余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吕庆端任副组长,市经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市电业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指定一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房产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涉矿各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涉矿各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要确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经费落实。各镇(街)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重点镇(街)可以聘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协管员,组织协管队伍,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承担巡查排查、维护秩序、拆除捣毁设备、关闭取缔等具体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涉矿区政府和重点镇(街)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疏堵结合,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妥善处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非法违法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对在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从业务工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五)强化监督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各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督查组对下一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附件:⒈厦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⒉xx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⒊xx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表

附件1
厦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林国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金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江河(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吕庆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张世照(市经发局副局长)

张 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向光(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

代 敏(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王军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宗团(市环保局副局长)

田 锋(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郭景宗(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聚聪(厦门电业局副局长)

林 建(集美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吴新奎(海沧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 忠(同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安杰(翔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

办公室主任:余江河(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副 主 任:吕庆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陈志萍(市经发局能源处处长)

吕俊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长)

蔡惠敏(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调研员)

吴志生(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周荣洲(市国土房产局地矿处处长)

孙卫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处副处长、调研员)

许亚品(市环保局生态保护处处长)

郑耀崇(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陈挚坚(市市政园林局林政处处长)

朱智杰(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林惠文(市电业局营销部主任)

附件2
xx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xx区政府(盖章)

序号

矿山(点、硐)

非法违法开采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

合法开采矿山或合法勘查项目

处理意见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工商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缺煤炭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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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表栏2“矿山(点、硐)”:对有证的,填写矿山名称或勘查项目名称;对无证的,填写责任人或具体位置。
2、属于无证非法采矿的,在表栏3打“√”和表栏14-26中对应打“√”;表栏4-13不填。
3、其他非法违法开采的,在表栏4-26中对应打“√”;合法的,在表栏27中打“√”。
4、证照不齐的煤矿在表栏4-10中对应打“√”;证照不齐的非煤矿山在表栏4-8中对应打“√”。
5、表栏22、24、26中“非法违法转供”:指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矿山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转供行为。
6、表栏28中“处理意见”:指对非法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3
xx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填表单位:xx区政府(盖章)

序号

县(市、区)

非法违法开采(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个)

备注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工商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缺煤炭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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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证照不齐的煤矿对表栏4-10中对应统计;证照不齐的非煤矿山对表栏4-8中对应统计。2、表栏22、24、26中 “非法违法转供”:指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矿山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转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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