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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及时通报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强化污染减排预警、告诫、监测、考核制度,确保污染减排工作稳步推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各1枚。

特此通知。

附:印模样(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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