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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法[201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2〕11号)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全面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的基本准则,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各高校制定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重点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2.工作目标
通过章程建设,使高校章程内容完备、制订程序规范、实施保障有力,基本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领导干部依法管理、按章治校意识明显增强;教师和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得到保障,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充分调动;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高校内部决策与行政,行政与学术、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为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长效的机制保障。
二、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1.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法》学习宣传和章程建设研讨活动。高校主要领导要参加学习、讨论,对制定高校章程的重要意义,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要组织教职员工广泛参加学习,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凝练学校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增进师生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章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要组织从事高校章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做好章程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章程起草组织,开展章程的调研、起草、修订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章程起草的日常工作,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确保章程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章程真正发挥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纲领性作用。
3.构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制度基础
各高校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明确章程的法定内容。对于高校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办学方向,明确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落实办学自主权,并完善监督机制。要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教师、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围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决策机制和运行模式,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4.规范章程制定程序
章程制定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章程起草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学校制定章程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与学校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核准机关核准。
5.加强章程审核
高校起草的章程应当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市举办的高校的章程由市教委核准,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本市地方高校应当将校长签发的章程草案及其说明及时报市教委申请核准。市教委将按照《办法》规定和教育部要求,及时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受理和审核学校章程。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实施。
6.深化依法治校工作
各高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工作。要把组织开展好章程建设和加强制度建设作为近期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学校章程为依据,认真清理、修订完善校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形成以章程建设系统梳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整体改革,实现依法治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1.市教委成立章程建设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市教委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卫处、审计处、监察室、民办教育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章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章程的指导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处,负责章程建设的日常事务。
市教委将适时按照《办法》要求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审核程序,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负责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对市属高校章程及时进行审查评议。
2.学校全面组织开展章程制定工作
各高校要在市教委的指导下,深入分析本校在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表,编制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已经制定章程的,要根据《办法》要求对现有章程的内容、程序等重新进行审核和修订;尚未制定章程的,应当确定工作时间表,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各高校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市教委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知悉。
各高校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办学情况,为章程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技术保障和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章程调查、研究、起草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教委将根据各高校章程建设推进及实施情况,及时予以指导和支持。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1.组织学习和宣传阶段(2012年3月-5月)
市教委将按照教育部部署,组织本市高校参加章程建设研讨培训,因地制宜对本市高校章程制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校内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2.工作部署阶段(2012年5月-7月)
市教委制定下发本市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召开章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本市高校推进章程建设。各高校负责编制本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节点,报市教委知悉。
3.章程核准程序与机制建设阶段(2012年9月-10月)
市教委组建本市高校章程审核委员会,建立内部章程核准机制,启动受理本市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
4.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市教委根据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情况,对本市高校章程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和指导,并根据学校特点,研究制定章程建设分类指导的方案与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高校章程建设。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教育部和本市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章程建设成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基础。

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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