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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颁发部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云国土资[2012]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云国土资〔2012〕127号)


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各采矿权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将我省现行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列为规定取消的253个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对企业2012年2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在2012年10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并足额征收入库。

三、2012年10月31日后,《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及其配套文件停止执行,并办理票据缴销等手续。

四、缴清2012年2月1日前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由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并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均需凭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并经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领取采矿许可证。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采矿权无需提交。

六、请各采矿权人务必于2012年10月31日以前到属地国土部门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手续。2012年10月31日清缴工作结束后,将对原征收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届时无法再补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不按期缴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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