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25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
《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黔建建通〔2012〕2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4月28日颁布,即将于5月28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备案证换领工作
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各省外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即日起至6月22日之前,递交核验资料换领《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以下简称《核验表》),原备案证有效期延至2012年6月29日。逾期未换领《核验表》的,原备案证自动失效。
补充记录2012年初至换领《核验表》之日期间的开展建筑
活动(表五)和承揽业务(表六)情况时,核验机构可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
二、表格填写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表一内容中,除从业资质核验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外,其他内容均由企业填写。各企业应保证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我厅将采取措施逐一核实。填写内容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行为。表格填写有误的,企业应予修正,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予以确认。
(二)变更记录表(表二)和核验记录表(表三)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三)在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核验表(表四)
1、表格编号为流水号,从1开始,企业应连续填写,在黔负责人和在黔技术负责人编号分别为1和2。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应从编号3开始填写在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2、填表时,应按人员证书和岗位类别分类填写。证书类别有注册执业资格证、考核证、职称证、上岗证等。对持注册执业资格证人员,应在“备注”栏填写专业和等级。
3、本表所列核验人员应由本人在表四的“本人签名”栏签署自己的姓名。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本人签名与建筑活动中的签名是否一致,将作为判定本人是否到位履职、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和出借资质,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重要依据。
(四)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表五)和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表六)
1、表五和表六中,项目成员应是企业项目中的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应是本人亲自签署。
2、表五是各企业投标时填写,表六是企业中标或签订合同后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表五,可不填写表六。
3、项目监管部门重点核对表五和表六人员是否为已核验记录人员,以及两表人员是否一致,签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有变更手续,并填写核验意见。表六所列人员为企业配置在项目部的从业人员,应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人员是否到位履职的依据。此外,表六中记录的项目在未完工以前,项目部各成员应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并在表五记录。
三、做好季度报表报送工作
各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按时报送《核验表》表五和表六所记录内容的电子报表,我厅汇总后在厅外网公布。企业连续3次未按时报送或是不报送的,属于不履职行为。
四、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一)我厅将组织对企业填写的核验信息,特别是企业法人的联系方式、从业人员是否属本单位人员等信息,采取邮寄信函、电话验证、网络验证社会保险是否为本单位缴纳等方式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二)对企业在黔承接业务情况,我厅将每季度企业报送的电子报表发送企业法人等方式,请企业法人予以确认。
(三)对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所承接业务工作质量(安全)等内容,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于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及其在黔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该企业领取的《核验表》表三中予以记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