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兰政发【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认真落实《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兰发〔2011〕9号),有效实施《兰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兰州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一)切实增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长足发展,教育资源逐年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仍很欠缺,特别是公办幼儿园明显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当前,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难题、加快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魅力城市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担当起、落实好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积极调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力量。按照“有利于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师资办园,有利于幼儿安全方便就近入园,有利于乡镇、街道统筹分级办园,有利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园”的发展思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的作用,积极巩固与发展其所办幼儿园;吸聚社会力量投资,积极举办民办幼儿园;利用农村富余教育资源,增加农村幼儿园数量,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达标、管理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5年,学前教育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三)坚持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
--坚持办园主体多元原则。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全力实施;积极扶持、保留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办幼儿园;积极支持、帮助、规范民办幼儿园,实现公办、民办幼儿园比例大体相当。
--坚持管理体制多层原则。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县区政府统筹管理、乡镇(街道)分层负责、县区教育部门审批主管为主,主办部门办园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资金投入多渠道原则。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多方吸聚社会力量投资,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调动多方力量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坚持师资培养多形式原则。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培养培训幼教师资,不断满足学前教育需求。同时,通过“培、招、转、聘、训”等途径,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
二、多措并举,扩大学前教育公共资源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应按不宜大于300米的服务半径规划布点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需求,扩大城市幼儿园的覆盖面,切实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
--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一所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10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由规划部门组织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一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要作为开发建设的一项刚性要求,要切实强化执行力,市、县区督查室加强督查,若不按规定配建,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并限期整改落实。
--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清查回收补建工作。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规划部门牵头,发改、教育、财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参与,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查回收。2012年年底前完成清查回收工作。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由领导小组监督完成补建任务,并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无法补建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于2012年上半年调查确认后,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开发商名单,教育、财政部门按应建规模和标准测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包括土地费、基建费等),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缴纳幼儿园建设费,专项用于县区发展学前教育。
--扩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或结对帮扶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使示范园成为师资培训基地、教学研究中心、资源共享平台。
(二)重点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规模适度、安全就近”原则,根据人口现状与变化,科学预测,超前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率。
--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3年内确保每个乡镇建成1-2所6班以上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
--创新农村办园模式。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富余资源,采取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幼儿园戴帽小学低年级教学班,或中心幼儿园辐射管理带动乡村教学点及巡回支教点等形式,大力发展适合农村实际的学前教育。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发展所办幼儿园。办园单位要加大投入,扶持所办幼儿园发展,不得停办或挪作他用。对造成教育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县区政府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所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县区政府要采取划拨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财政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严格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保护幼儿园权益,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特色化服务,满足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选择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管理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三、理顺体制,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一)坚持“以县为主”、属地化管理的体制。县级政府是学前教育的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全面负责本区域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审批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组织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投入等保障机制。
(二)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对新办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及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已审批的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及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管理,县区教育部门加强监管。
(三)严格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对公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和年审制度,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许可审批和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举办幼儿园,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在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办园许可证和登记注册手续;办园条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取缔。
(四)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机制,全面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完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幼儿园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并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五)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农村小学(教学点)附设幼儿园(班)收费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的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均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四、多元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一)完善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从2012年起,各县区学前教育经费要平均占本县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的8%以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幼儿园良好运行。市、县区都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经费补助项目资金,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4500万元,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民办幼儿园扶持、幼儿教师培训、省市级示范园创建奖励、幼儿园分类评估奖补及绩效评价奖励等。各县区财政也要列支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实行公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政策。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除争取省上以奖代补资金外,不足部分市、县(区)按1:1比例分担解决;达到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含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按规模每班(不少于15人)配备1万元的玩具和图书,由市、县区按照1:1比例分担。
--实行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门所办幼儿园晋级升类奖励政策。达到一类幼儿园标准以上(含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二类幼儿园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达到三类幼儿园标准的,三年内每年给予8万元的财政补助,并督促其三年后达到二类幼儿园标准。
--实行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对新建民办幼儿园,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市、县区各分担50%;达到一类幼儿园标准以上(含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二类幼儿园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月生均保教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给予每生每年200元财政补贴,市、县区按照7:3比例分担。
--实行幼儿园绩效奖励政策。每年表彰奖励办园绩效优秀单位15个,每个单位予以1万元的奖励。
(三)探索实施学前教育助学券政策。创新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行政府发放助学券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在收费较低的公办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及审批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的经济困难家庭幼儿中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促进幼儿园向普惠性方向发展,引导幼儿园不断规范管理,健全机制。
五、多样培养,促进师资队伍专业化发展
(一)规范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编制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办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社部门以编制数为依据,科学设置岗位结构,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为幼儿园配齐配足各类人员。新建公办幼儿园的编制与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核定和供给。
(二)通过“培、招、转、聘、训”等途径,解决师资不足问题。积极依托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兰州理工中专、兰州女子中专及省内外高等院校,培养全市幼教师资。各县区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招聘一批具备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公办幼儿园。农村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师资,通过转岗培训,补充到公办幼儿园任教。
(三)加强幼儿师资继续教育工作。完善市、县区教师培训体系,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组织园长和骨干教师参加市级以上的培训,在全国校长发展学校、兰州市教师发展学校、全市名师工作室中,加大培训幼教师资的数量,整体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
(四)完善幼儿园师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任职条件,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五)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市、县区政府要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落实到位。
六、科学施教,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定出台《兰州市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兰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甘肃省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甘肃省幼儿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科学设置课程内容,综合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活动。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课程,坚决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幼儿园都应成立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营造家园共育的良好环境。加强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强全市学前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依托市教科所和部分示范性幼儿园,组建市级学前教育科研中心,统筹全市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为提高全市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幼儿园形成办园特色。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学前教育科研机构。
(三)完善幼儿园评价体系。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兰州市幼儿园绩效评价办法》、新修订的《兰州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开展幼儿园绩效评估和分类评估工作。围绕儿童、教师、设施、课程等基本要素的开展评价工作,引导、激励、促进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教研能力,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升各类幼儿园办学品质。
七、强化职能,形成学前教育发展合力
(一)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挂帅,教育、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城管、综治、安监、物价、卫生、人口、食药监、质监、工商、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一至两次,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工作汇报,分管领导经常过问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破解改革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难题。
(二)建立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编制部门要根据相关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发展学前教育的财税优惠政策。
--人社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政策。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及审批。
--房产部门要监督协调开发商将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变更房产权属。
--物价部门要按照合理的成本分担比例,及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同时做好幼儿园收费监管。
--综治、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
--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教育、人口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幼儿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创造条件开展残疾幼儿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督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
(三)建立学前教育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监测、考核问责和奖惩激励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考核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政督学的重点,贯彻落实教育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加大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安全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每年对县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工作政绩和教育实绩、评选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先进县区的重要依据。
(四)营造学前教育发展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使广大家长及社会各界了解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幼儿成长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