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26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7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黔安监办〔2012〕109号)统一部署,为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现将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8号),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行为,加强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施工标准化管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各地、各单位提高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扎实、认真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首日活动、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安全文化周活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等。各地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经费、科学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传播安全理念和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各在建项目至少要开展一次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活动,力争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水平,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活动内容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33号)要求,高度重视、周密策划、妥善安排,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针对建筑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扎实开展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起重机械预防高处坠落及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推动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8号),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的实施力度,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和安全生产约谈、通报制度。
(三)注重实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充分发挥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舆论作用,搞好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引导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开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考核记录工作。“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筑施工现场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图画,设置安全标志牌等措施,营造活动氛围、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要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全社会安全观念。
请各地、各单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方案和活动总结分别于5月30日前和7月2日前报送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杨勇,联系电话:0851-5360058。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