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阿府函〔2012〕8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当前,我州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以下简称:“三小食品”)分布广,数量多,生产设施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是我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州“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三小食品”既是我州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形式和主体之一,也是群众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对满足当前饮食消费需求、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要求,把“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分工负责,明确职责任务
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食品”安全负总责,州、县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承担具体监管任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三小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小作坊监管
1.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设施简单,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2.“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在同一地点,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同时提供餐桌、餐椅及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监部门负责监管。
3.凡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监管,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二)小摊贩监管
食品小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1.提供餐饮服务的小摊贩的监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小摊贩,由食品药监部门负责。
2.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小摊贩的监管。现场加工并销售食品,但不提供餐桌、餐椅等现场就餐服务设施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三)小餐饮监管
在固定场所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提供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小餐饮,由食品药监部门负责。
三、严格准入,规范生产经营
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审批许可,严格准入。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小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尽快完善设施设备和管理。整改期间,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后符合准入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审批许可。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监管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食安办和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对辖区内的“三小食品”进行逐一清理登记备案,明确监管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全覆盖。对暂时难以界定监管责任主体的,由各县食安办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监管主体建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指定监管责任主体。
(二)加大监管力度。州、县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切实加大“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做到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同时,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细化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6月底前报州食安办(州卫生局)备案。
(三)实行综合治理。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小食品”。同时,要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统筹规划、规范发展的原则,建设或改造适宜“三小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生产加工园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