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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渝办发〔2012〕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
(2012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引领区域工业健康发展,开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新局面,市政府同意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10个、“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5个。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

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三)以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为导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和节能减排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

未完成年度工业节能降耗以及污染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能评选为“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体系。

运用主成份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依据现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指标体系,确立“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表1):

表1: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权数

1

主营业务收入

20

2

工业增加值

20

3

利税总额

20

4

资产总计

10

5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数

14

6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8

7

区域研发投入强度

5

8

区域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3



(二)“重庆区县工业进步奖”考核指标体系。

为考核评价区县(自治县)工业发展进步水平,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5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见表2)。

表2: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权数

1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25

2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5

3

利税总额增长率

25

4

资产总计增长率

15

5

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提高幅度

10



四、考核评选方法

(一)“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方法。

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搜集整理各区县(自治县)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

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凡工业产品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其排位相应靠前。

(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考核评选方法。

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选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2.选用“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3.分别将各区县(自治县)步骤1得分乘以60%,步骤2得分乘以40%后相加,即为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得分。

4.确定排位名次。以“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考核得分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所在经济区(即按“四大板块”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五、考核评选程序

(一)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二)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六、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金由市财政纳入对区县(自治县)的转移支付下达。

七、工作要求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渝办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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