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渝办发〔2012〕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市工考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
(2012年修订)
(2012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评选“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50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10户。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统计上视同法人对待的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存在母子关系的,以母公司合并口径参评,并仅限工业生产经营部分。“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在“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评选。
(二)评选原则。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主要从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4个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1)生产规模。主要考察企业营业收入、资产等规模指标,“重庆工业企业50强”要具备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
(2)经济效益。主要考察企业盈利能力。“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当年盈利且利润总额须达到3000万元或利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对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支柱产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3)生产规范。“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其主导产品生产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效生产)。企业在评选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保责任事故。
(4)社会责任。倡导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及社会保险,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凡当年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评选“重庆工业企业50强”。
2.“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主要从生产规模增长、效益提高等方面考核评选。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且当年实现盈利。同时,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保责任事故,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及社会保险,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二、考核指标体系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指标体系。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方法,选用8个考核指标组合成指标体系(见表1)。主要从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方面全面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
表1:“重庆工业企业50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权数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20 |
2 | 资产总计 | 15 |
3 | 利税总额 | 15 |
4 | 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数 | 15 |
5 | 工业增加值 | 10 |
6 |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 10 |
7 | 人均劳动者报酬综合指数 | 10 |
8 |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 | 5 |
为体现“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发展的特殊性和示范性,增强企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社会责任,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加减分(见表2)
表2:“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加减分条件及分值
序号 | 加 减 分 条 件 | 分值 |
1 | 获批成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2 |
2 | 企业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称号(5年以内) | 1 |
3 | 主导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 1 |
4 | 排污强度未达标 | -3 |
5 | 当年欠缴“五险” | -2 |
(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选取5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见表3)。
表3:“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评价指标及权数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权数 |
1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25 |
2 | 利税总额增长率 | 25 |
3 |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 20 |
4 |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 | 15 |
5 | 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数 | 15 |
三、考核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评选方法。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搜集整理评价范围内的各工业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
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运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对评价范围内的各工业企业计算综合评价得分。“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参评企业各指标项得分最高不超过该指标权重的2倍。
3.对综合评价得分进行修正和附加,得到最终考核得分。
(二)考核评选程序。
1.市工考办根据每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收入数据情况,确定“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及“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最低申报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工考办组织企业自愿申报。
2.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市工考办确定“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及“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预选企业,并组织专家对预选企业考核数据进行初审。
3.预选企业经初审后,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的考核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命名表彰。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及金额。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获奖企业的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现职领导集体。
2.“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获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奖金来源渠道。
1.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2.区县(自治县)的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3.在不隶属于区县(自治县)的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五、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
(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在企业改革、重组以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为年度荣誉,每年评选一次。
(四)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渝办发〔2008〕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