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3号)
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都市区城乡规划统筹管理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市委、市政府石字〔2009〕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以下简称“四县(市)”)行政辖区内除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石家庄高新区托管区等特定区域以外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条 管理原则
都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坚持“统筹协调、职能下移、充分授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落实都市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四县(市)人民政府及五大产业基地管委会的意见和意愿。
第三条 规划制定
四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石家庄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及县城(城乡)总体规划、城镇(镇村)体系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藁城、鹿泉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其它规划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大产业基地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及县城(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定,通过后纳入相应层次的城镇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及县城(城乡)总体规划、城镇(镇村)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四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西部山前、水源保护区、绿色隔离空间等与中心城区关系密切区域的,四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和市规委会审定。上述规划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四县(市)规划分局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县城(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四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西部山前、水源保护区、绿色隔离空间等与中心城区关系密切区域的,四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经市规委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规划批准后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四条 规划修改
城乡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首先征求原城乡规划审查部门的意见,并就修改的必要性报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五大产业基地管委会,四县(市)规划分局方可组织修改,并按照原规划制定的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
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县(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作为成员参加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其它由县(市)规委会审定的项目,审定后需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下移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除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需实行分级管理的选址审批外,其它审批事项均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办理。
由四县(市)规划分局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在当地行政服务窗口接件、发件,由四县(市)规划分局进行审批。
四县(市)规划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尊重听取当地政府、五大基地管委会、县(市)规委会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执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并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后方可执行。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县(市)规划分局不得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用地管理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需由四县(市)规划分局进行初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经四县(市)规划分局初审后,需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核。位于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四县(市)规划分局拟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纳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一)建筑类建设工程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类建设工程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市政工程,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出具设计要点、审定设计方案、核发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石家庄市区相连的道路、主干管线工程,规划分局在出具设计要点、审定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九条 乡村建设管理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乡村建设,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委会或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许可前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其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前应当征求四县(市)规划分局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信访工作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参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执行,并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备案制度
四县(市)规划分局负责的规划编制、规划选址、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监督监查、信访工作、法规制度档案每月25日前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重要项目的规划许可上报有关审批资料备案,其他项目的规划许可上报报表备案。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
市城乡规划局每年组织对四县(市)规划分局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石家庄高新区托管区域的规划管理另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五大产业基地,是指信息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纺织服装基地。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28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重要项目,是指正定古城保护区域建设项目,西部山前建设项目,四组团公建建筑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或对我市规划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