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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广西茶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人士,树立业界标杆榜样,激励业界有志之士为茶叶事业不懈努力,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广西茶业大师”荣誉称号。

第二条 “广西茶业大师”为广西茶叶学会授予业界人士的荣誉称号,不涉及行政、技术等资质认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个人品行端正,在茶业界德高望重,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业时限:从事茶叶生产、科研、教学、经营、茶文化推广或茶叶产业管理事业,连续或累计从业30年或以上,在职或已退休的茶业界人士。

三、评选范围:在本自治区境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个体户人士;

四、业绩

(一)生产、经营人员:作为企业领导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创立自治区级以上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品著名商标,所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在创制或传承知名品牌中起关键作用,而且该品牌效应显著;技艺精湛,在茶叶栽培,品种选育,制茶,茶叶审评,茶文化研究推广中的某一领域有无争议的领先地位,对地方茶业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教学、科研及产业管理人员:获得自治区级(涉茶)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及以上,选育已经推广的国家级良种两个及以上,自治区级(涉茶)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以及以上,并发表对茶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论文10篇以上或茶业专著的第一作者,对全区茶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评选年限: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人。

第五条 评选提交材料:

(一)由推荐人填报《“广西茶叶大师”推荐表》;

(二)由所在单位报送参评人从业业绩;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获奖成果获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清单及刊物、著作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第六条 评选程序:由本会一个及以上团体会员,或是五名及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或十名及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联名提名,经秘书处核实其申报资料,并公示一个月无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常务理事一致通过。

第七条 表彰:对荣获本称号的个人在学会年度大会上给予表彰,颁发本会制作的证书与牌匾,在全国性茶叶杂志上刊登表彰决定与表彰词。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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