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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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