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和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 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7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署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并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自治区挂牌督办的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瞒报或谎报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违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地区挂牌督办的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死亡事故;
(二)迟报或缓报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违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故地区安委会办公室给予催办。
(六) 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地区行署审定同意后,以行署名义向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地区媒体和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三)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督办,并抄送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县市人民政府向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故查处督办报告;
(五)在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告事故查处督办结果。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最长期限。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沟通,及时汇报事故查处督办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对于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案情况,在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由自治区或地区各类事故的挂牌督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办理,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加强与地区的信息沟通和上报,按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