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安监、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市政府设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举报投诉电话,分别为12315、12345、110、62588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1日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