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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2]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重点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汕头市重点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汕办发〔2011〕3号),深入推进“四治”工作,进一步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及新开工项目工作进度,有效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推行重点项目承诺制的批示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按照“开展治贪、治庸、治懒、治散专项整治”的要求,着力推进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为汕头的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重点项目承诺制并监督落实,增强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以非常之举全力推进事关当前和长远发展的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后劲,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建设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
三、实施范围
《关于下达汕头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汕市发改〔2012〕31号)安排的重点项目和预备项目(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承诺范围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
四、承诺内容
根据职责不同,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及责任人分别作出书面承诺。
(一)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承诺:
1、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确保实现年度工作目标;
2、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3、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4、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5、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向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1、按照汕市发改〔2012〕31号下达的年度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计划,建立倒逼机制,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任务;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3、不利用职权干涉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等谋取私利;
4、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严格资金运行管理,严格按程序审批拨付资金,不出现截留、挤占建设资金情况;
6、严格落实责任,不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三)行政审批部门向市委、市政府和公众作出以下承诺:
1、重点项目实行超常规审批。从最大限度缩短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时限出发,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时限作出承诺,提高审批效率;
2、实行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公示制度;
3、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
4、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全部资料;
5、落实首问责任制,对审批办理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6、不发生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重点项目服务单位参照以上内容作出承诺。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实施重点项目承诺制各项工作。
(二)督查阶段(9月至11月)。由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带队,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及责任人落实重点项目承诺制情况进行巡查,掌握实施情况,督促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的承诺落实到位。
(三)考核阶段(12月至2013年1月)。12月底,各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及责任人对落实重点项目承诺制情况进行自评,书面报市纪委监察局。2013年1月,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公开接受监督。各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及责任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所签订的承诺书,于7月底前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局。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所作的承诺,统一在政府网站公布,已建立网站的单位同时将承诺书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察局将根据监督检查、考核情况,对履行承诺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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