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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医保办[201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31号)


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报告收悉。经审核,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崇明县长兴镇潘圆公路161弄底层东面)纳入医保联网结算。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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