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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12年度全区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批准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内教技字[201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12年度全区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批准立项的通知
(内教技字〔2012〕17号 )


各有关高校:

2012年度我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在各高校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共有30项申请获得批准(见附件1)。

各高校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足额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加强中期监督和检查,及时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对承担项目管理不善的单位,我厅将酌情减少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

各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审核后将《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各有关高校要认真核对、妥善管理下达的科研经费(见附件1)。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内蒙古教育”网站(http://202.207.64.5/)下载。

联 系 人:海 光

联系电话:0471-2857002

电子邮箱:nmggxxgc@126.com

附件1.2012年度全区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立项表及经费分配表(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计划编号: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日 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制
二○○九年六月

填 报 说 明

一、《计划任务书》经审核批准后,将作为项目计划执行和检查、评价及结题的依据。
二、项目负责人每年应按规定向自治区教育厅面报告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情况。
三、项目计划执行期间所取得的有关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及成果报道,均须标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和项目计划编号。
四、计划任务书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一致,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
五、项目主持人及项目主要成员、批准资助经费未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六、本表一式三份,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一、本项目研究的内容、意义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预期研究成果

 

1、发表论文 篇,专著 册(此项不得空缺)

2、其它:

 

三、分季度进度安排

 

四、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称

所学专业

项目中的分工

所在单位

签 名

 

 

 

 

 

 

 

 

 

 

 

 

 

 

 

 

 

 

 

 

 

 

 

 

五、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金 额

支出科目

预算数

1.主管部门拨款

 

1.科研业务费

 

2.学校资助

 

2.实验材料费

 

3.自筹

 

3.仪器设备购置费

 

4.其它

 

4.协作费

 
 

 

5.管理费

 
 

 

6.其它

 

六、任务书签订各方意见

项目负责人承诺:

我与项目组成员将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变动,对资助项目发表的论著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按规定进行标注。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育厅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3.立项通知书(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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