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违法排污整治,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
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建立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
各县(市、区)必须于6月5日前在媒体公示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
(二)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排查整治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故意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限期治理。
(三)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加强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加强排污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6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和上报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监管,不断提高电力企业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透明度。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
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通过“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整体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城入园和转型步伐。继续强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建立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监管。全面推行和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长期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和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严禁以罚代停、以罚代治。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狠抓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和后督察监管,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会同环保、发改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公安机关要与环保部门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
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城乡管理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工商部门要依据环保部门认定通知依法对污染企业予以处置,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把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关。
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违法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
(二)加强企业监管,抓好案件查处
督促企业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升级改造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度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实行约谈。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环境案件及时开展后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实施区域限批。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市、区)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各县(市、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档案资料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7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9月10日前将重点污染源整治情况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档案资料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更新信息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