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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以跨市场指数或者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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